新聞自由意味著個人的自由。為此,基於國內和跨國界新聞和訊息自由流通的原則,所有為促進和保護民主機構的承諾,應該得到支持。
不論是直接或間接的審檢制度,都是不能接受的。因此,藉由法律和慣例來限制新聞媒體自由收集和傳播信息的權利,必須廢除。國家或地方的政府機構,不得干預新聞刊登和廣播內容,或是限制引用任何消息的來源處。
平面和廣播二者,是獨立新聞媒體,在所有的國家裡,均擁有報導和操作自由的權利。
各國政府對於媒體的待遇,經濟或其他等,都應該沒有任何的歧視與偏見。獨立媒體應享有與各國所經營的官方媒體同樣的自由,擁有刊登和廣播業務所需器材和設施的權利。
各國不得限制新聞紙的使用、印刷設備、發行系統;新聞機構的運作經營,以及廣播頻率和設施的使用權。
譴責交通主管部門,抑制分配限制新聞和信息流通的立法、技術和收費方式。
政府媒體也必須享有編輯的自主性,開放的多元觀點。這一點是需要在立法和實踐上得到肯定。
各國內外新聞張貼、廣播,和訊息流通服務,不應受到限制,公民享有接受外國出版物,不受干擾的接收外國廣播的自由。
各國邊界必須開放給外國記者進入。沒有配額、申請簽証、記者証和其他必要文件的限制,針對他們工作所需應盡快地批准。外國記者享有在各國自由旅行,取得官方和非官方消息來源的權利,並允許自由進口和出口所有必要的專業器材和設備。
透過發放許可證或其他認證程序,限制新聞界自由進出,必須予以取消。
記者,如同所有公民一樣,必須保護他們的人身安全,並給予充分的法律保護。確認戰區記者,享有所有公民的權利和豁免權。
關於本憲章
本章程所有的規定,是1987年1月16日-18日,參與倫敦自由之聲世界會議的34國記者,針對審檢制度此一問題共同簽署成立。
這次會議是由世界新聞自由委員會與合作的世界報業協會、國際新聞學會、美洲報業協會、北美國家廣播協會和國際聯合期刊,聯手合作召開。
該規定體現了全面共識,確保獨立的新聞媒體必要的自由。該憲章列舉了歐洲安全合作組織OSCE和其他會議的附和贊同,並由聯合國秘書長和教科文組織總幹事雙邊批准,並獲得世界各地多個新聞機構的支持。
我們期許本憲章,在爭取必要的新聞和言論自由有所助益。





